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区别(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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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3、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4、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5、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6、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7、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
8、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9、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10、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11、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12、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13、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4、”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
15、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
16、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
17、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
18、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
19、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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