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专项扣除指的是什么意思(个人所得税中专项扣除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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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3、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4、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6、注: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7、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8、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扣除。
9、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0、01打开个税APP,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点击【子女教育】。
11、02进入子女教育填写界面后,选择需要申报的子女信息,选中子女信息。
12、若需要增加受教育子女信息,点击【添加子女信息】即可。
13、03填写教育信息。
14、据实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就读学校,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为选填项。
15、如果需要跨教育阶段填报,需要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将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再次据实填报。
16、【注意】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应于子女不再接受教育时填写,填写后就不再享受此项扣除。
17、04设置扣除比例。
18、按实际情况选择其一,选择100%(全额扣除)是全部由自己扣除,选择50%(平均扣除)是自己和配偶分别扣除50%。
19、05选择申报方式。
20、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者【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21、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3、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4、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5、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26、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7、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8、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9、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30、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31、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3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3、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4、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5、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6、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37、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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