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不给见孩子去哪里告诉父母(离婚了不给见孩子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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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现在这个社会普遍现象,基本上都是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哪一方,另一方要定期去看孩子,如果对方不让见孩子,那就要拿出协议书协商解决,没有解不开的误会,商量着来一定会让看孩子的
1、谢谢邀请,夫妻离婚,有监护权的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和剥夺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
2、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同时还规定,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依法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孩子也有探视父亲或者是母亲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
3、如果没有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或者是其它的经济来源,但又拒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有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孩子,这是属于民事矛盾纠纷。要是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丧失了体力劳动的能力,既没有收入,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不抚养孩子,要探视孩子,遭到对方拒绝,对方的拒绝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4、如果对孩子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正常的缴纳了对孩子的抚养费用,履行了自己对孩子的义务。无故被对方拒绝探视孩子,可以将对方告上法院,依法正常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或者是更换对孩子的监护权。
你可以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是对女方强制执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1、最高法是有规定,可单独起诉探望权的。即在离婚时未判定(约定)好探望方式地点时间等,是可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可起诉变更抚养权。方法与一般民事诉讼一样。
2、如果是协议离婚、判决离婚,有约定的探望方式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
3、其实,探视权,现越来越没意义的了。
对方不让你探视,其目的,就是想孩子与你对立,即不断在孩子面前说你坏话,让小孩先入为主的感觉你是其人生最大的敌人。南橘北枳,这不是几次探视就可解决的问题。
骨肉,一旦恶变成肿瘤,特别是恶性肿瘤,你最好直接把它割了。别以为这是你的骨肉,其实在对方的诱导下,已是变性。
特别是某些女性,不让男方探视,真可谓最毒妇人心。但结果呢?放弃吧!
在日本被杀的那个江小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失去父爱,却强行充当强者,不自量力,最终做了一些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让自己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如果是男性不让女方看望小孩,这对小孩的危害还是小些的。
男性带小孩,一般不怎么影响再婚,即使有后妈,在家庭中,男方还是家庭的主角,不会让小孩受到大的委屈。
相反,如果是女方带有小孩,特别是小男孩,几乎是不可能再嫁的了。即使勉强能够再嫁,对方也是个各方面都极差的男性(偶尔有例外,但极少),而后爸可是在家庭中说了算的,前夫的孩子,必然是二等公民,至少,在家庭的地位中,并不那么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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