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快速解决(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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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要求离婚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夫妻长时间分居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这样获得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
2、法院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从夫妻二人婚姻的基础、婚后的感情发展、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原因、要求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现状和经过法院调解夫妻感情是否和好的可能等方面来综合分析。
3、一般情况下,夫妻分居时间达到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法律上就是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支持离婚的依据,没有之一。
1、你好,这个要看是原告不到场还是被告不到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一般的案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可以视为原告本人亲自到庭。
4、但是,离婚案件因为涉及到当事人婚姻、子女和财产等重大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到场,特别是作为启动程序的原告方。
5、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6、离婚案件,除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本人亲自到场外,原告均应亲自到场,并可以委托一到二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但律师等诉讼代理人,是无权代当事人处分身份关系的。
7、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一般将作为撤诉处理。
8、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如果撤诉或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可以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被告起诉离婚的除外)。
9、当然,前述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法定的极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不出庭,但也需要提交书面意见,所谓特殊情况,一般身患重病无法行动、或者因为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
10、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1、根据这一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和依法裁判。合法的传唤,包括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按规定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已经合法传唤。
12、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一般会视为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
13、当然,法院缺席审理和裁判,也不是毫无根据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4、特别是像离婚这样的案件,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关系以及子女和财产的重大利益,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会很慎重。如果原告没有特别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有了妥善的安排,即使被告没有到庭,法院也可能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15、不过我们也遇到一些被告不到庭,法院一次就判决离婚的案例,这些被告不到庭,法院一次就判离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6、一些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会持有这一种观念,认为离婚案件只要不到场,法院就拿他没办法。殊不知,在被告不到场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可以缺席判决离婚的。
17、而离婚案件一旦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对于离婚这一部分判决内容,是不可以启动再审的,也就意味着该部分内容,连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机会都没有了。
18、因此,建议当事人还是要珍惜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免吃亏,悔之晚矣。
19、法律无处不在,欢迎关注@文金发律师,多学法,少吃亏。
1、协议离婚,通常人们理解的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的婚,称作协议离婚。其实双方在法院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也称作协议离婚。
2、尽管都是协议离婚,由于法律授予的权利不同,因而导致协议执行力不同。
3、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要递交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登记机关一般只作形式审查,只要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了适当处理,就发给离婚证,协议书只做附件保存,双方离婚后,如果一方不按协议书执行,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协议确定的内容。
4、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签收的是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调解书的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协议内容,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一种是双方经过协商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券zw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后,携带双方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前面说到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这是第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案件,处理较简单这里不在赘述。
现在说一下第二种情况。也就是题主所关心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如果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一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条文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受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做出宣告失踪判决。夫妻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找不到对方,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调解为先。如果一方不到庭,一般不宜做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非常罕见。
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必须出庭的,法律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双方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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