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解读(202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全文婚姻登记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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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2、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4、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5、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6、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7、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0、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1、(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12、(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4、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5、(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16、(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17、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zw】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zw,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w,属于夫妻共同zw。
18、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w,不属于夫妻共同zw;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zw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9、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0、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zw,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2、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3、(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zw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4、(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zw,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w,属于夫妻共同zw。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w,不属于夫妻共同zw;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zw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婚姻登记处系统已经升级好了。
2.因为2021年婚姻登记处系统进行了升级,更新了软件和硬件设备,解决了之前系统运行缓慢和故障频发的问题,提升了系统的稳定性和效率。
3.升级后的婚姻登记处系统不仅能够更快速地处理婚姻登记手续,还提供了在线预约、电子证书等便捷功能,方便了申请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时也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此外,系统升级还为未来的拓展和功能增加了可能性,为婚姻登记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基础。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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