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处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 为什么在民政局公正的离婚协议书中的房屋产权归属房产局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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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杨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婚姻登记处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 为什么在民政局公正的离婚协议书中的房屋产权归属房产局不认可?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正常是被胁迫下签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提供不了证据,很难。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对方若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正常双方协议后应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或者办理更名过户可以持双方协议经法院诉讼!

离婚协议房子归孩子实际上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这个赠与内容可以重新拟定一个赠与协议,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项下单列一条写上赠与内容,将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与孩子这个协议不需要办理公证,只需要在协议上有父母及自己孩子签字,该协议就可以生效,每人都持一份,上面要有签订日期,将房产过到孩子是名下即可。

房产不分割弊端会出现吗又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作一个解答。

一、离婚房产不分割的情况离婚时房产只要属于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不分割的:

1、所购买的二手房未过户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

2、受赠、继承的房屋未过户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配,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

3、只有使用权没有权的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会做出种种限制。

4、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屋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二、离婚房产不分割弊端有哪些

1,离婚协议中漏分或不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日后想再分割时意见出现分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除房产分割外其他财产分割协议,要求重新分割;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三、不同情况的离婚房产分割处理方法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综上所述,在大部分情况下,律师一般都建议离婚双方做好财产分割,走析产程序,并没有繁杂的手续和程序要走。而离婚房产不分割弊端还是有很多的,将来再想进行分割处理可能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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