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办理需要多久时间(党员领导干部该怎么离婚?

导读 大家好,小杨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离婚办理需要多久时间(党员领导干部该怎么离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如果是...

大家好,小杨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离婚办理需要多久时间(党员领导干部该怎么离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

离婚协议书

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手续

离婚证

2、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

被告

若无大的争议,则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

3

个月左右审完,若案件较复杂,则转为普通程序,则是

6

个月左右审完。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

夫妻感情破裂

重婚

家庭暴力

审判

1.新规之前,当天就可以领到《离婚证》,新规之后,申请当天为第1天的话,最快可以在第32天领到《离婚证》。

比如:1月1日申请离婚,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2月1日至3月2日期间可以领《离婚证》,如果2月1日去,即为第32天领到《离婚证》。

2.新规之后,若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的最后一天去领的话时间就最久,一般是在第61天。

归纳起来是以下三大步骤:

第一步,带材料初审并拿回执单。

夫妻双方拿着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如果有一本结婚证丢失,在该名当事人书面声明遗失后按照另一本结婚证办理,若两本遗失则需要双方书面声明遗失并到档案室调取出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专用章,再进行办理。初审好之后发给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双方回家去。

第二步,等待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在拿到前述回执单后,冷静下来,度过三十天。在这三十天里,如果反悔,不想离婚了,可以这样做:

1.主动撤回:拿着本人身份证和前述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须书面说明),到当初发回执单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现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换来一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2.被动撤回:如果没时间去撤回,那么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也就是拿到回执单后的六十天内),不要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步,过了冷静期,仍要离婚,三十天内拿材料去换离婚证。

过了三十天的冷静期之后,双方仍然决定要离婚,那么在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拿着离婚协议书(需载明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三份、结婚证、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和身份证,共同亲自到前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需带身份证、户口、两本结婚证、红色背景的2寸近照2张。夫妻双方、需提前签订好离婚协议。每周一至周五到民政局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收费为49元,其中离婚证工本费9元,存档费等其他费用40元。

协议离婚时如果对财产进行公证,要花一些公证费用。

协议离婚最好聘请律师,这样可以避免离婚后发生纠纷。

离婚诉讼期限如何规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1、如果双方协议离婚的,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2、如果双方起诉离婚的,一般需要三至六个月时间。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婚变报告制度已延续多年

领导干部婚变需向组织报告由来已久。1997年1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汇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领导干部易发生以权谋私”的六项个人生活领域事宜,其中包括“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2006年9月24日,中央对规定的原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印发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要定期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其中第一条即“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此后多地出台实施办法,要求落实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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