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契约精神吗(婚姻是一种社会契约吗契约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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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制度是社会家庭关系中的一种重要规范,中国婚姻制度历经千年的发展,部分制度和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现代社会法律、道德和生活,分析探究我国婚姻制度的变迁,有助于从不同角度关注法律对社会文化规范的价值导向与整合作用。

关键词:婚姻制度;中国;变迁

1 古代婚姻的概念

《尔雅·释亲》作为我国最早研究亲属关系的专著。对“婚姻”一词做出了对古人来说更明确、更规范地解释:“女子子之夫为婿,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婚姻礼仪的意义在于“立夫妇之义”,使得“男女有别”,保证了“后父子有亲,君臣有正”的宗族社会的统治思想,是“礼之本”。

所以,在中国古代,“婚姻”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而是为延续宗族子嗣、继承祖制、加强男女双方姻亲关系,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实现宗族社会述求的一种社会契约。以“婚礼”宣告婚姻关系成立,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为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

2 婚姻制度的发展变迁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关系的特有形式。人们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自然选择规律,逐步形成了不同的婚姻制度。在原始社会,婚姻制度由道德习惯或氏族部落首领的仲裁等形式确认;直到氏族公社时期,诞生了婚姻家庭制度,便根据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将婚姻家庭关系加以固化,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守则;而到了阶级社会阶段,婚姻制度,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形式,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和以社会习惯为根据的行为守则的结合,体现为“礼法并重”。

2.1 群婚制

原始社会初期,生产力低下,人类在自然界的生存能力极弱。为了生存,人们群居劳动和生活,其生活状况据《吕氏春秋·恃君览》记载:“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男女之间没有婚姻家庭制度约束,“不媒不聘”而发生关系。到了石器时代晚期,群居近亲间的混乱导致出现了婴儿成活率低等生物、生理学现象,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也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经历了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同辈分的男女可以通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婚,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制度。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普那路亚婚,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可以通婚,但已经排斥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和血缘群婚制相比,是人类婚婚姻史的第二个进步,也是自然选择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使人类的婚姻由群内婚向群外婚发展。

2.2 对偶婚制

原始社会晚期,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生產工具的改进,由群居共同劳动转变为个体劳动的实现,人类生活不再过分信赖群体。而自然选择规律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排除血缘亲属通婚,使后代在智力上和体力上都更加强健。于是,人类社会出现了第二个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在许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双方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的婚姻制度。

对偶婚和群婚相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男女之间关系和血缘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但和后来的一夫一妻制相比, 这种结合仍很脆弱,很容易解除。对偶婚既具有群婚的特点,又具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并提供了判明子女生父的可能性。

2.3 一夫一妻多妾制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较大发展,狩猎的战利品得以保存,生产有了剩余,社会财富积累增多,从而“私有制”产生。狩猎采集的原始生活逐渐过渡为定居的农耕生活,“男主外,女主内”,女子在当时社会劳动分配中以家庭作业为主,渐渐只能依附于男子获得生存。男子作为主要劳动力逐渐在主要生产部门占据重要地位,并成为主要财产的掌管者和部落权力代表的首领。男子的社会地位逐渐高于女子,早先的对偶婚母系继承制已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求,为了把剩余财富真正传给嫡亲子女,必须实行妇从夫居的个体婚,才能保证父系血统的纯正。这样,父系制逐步取代了母系制。

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由于生产形式的特点——农业耕作离不开劳动力协作,“繁衍后代,增加劳动力,重视血脉延续”成为了这个“生产力就是一切”的时代平民阶层婚姻的意义,而贵族阶层则是将婚姻家庭关系作为财富的继续积累和权力扩张稳固的手段,“和亲”是这一政治思想的最高体现。社会变革,带来了婚姻制度和家庭形态一系列巨变,对偶婚全面瓦解,个体婚成为家庭生活的主流。伴随其发展的高级阶段,出现了一夫一妻多妾制,传统中国男子的配偶中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妾。妻妾均是男子的私有财产。

西周根据宗法立国的原则,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础,“延续血脉”、“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从四德”为历代朝代沿用。直到1931年5月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才废除了宗法原则在家庭关系方面对法律的影响。

2.4 一夫一妻制

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社会生产关系发生变化,传统劳动分工成为历史,女子做为社会单元个体走向工作岗位,不再依赖男子而生存,脱离了从属关系,农耕文明的婚姻制度不再适应工业文明,而“婚姻”也变成了真正的男女双方的契约--一个自由、平等、尊重,共同抚育儿女、承担风险的法定社会关系。

建国以后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一方面废除了原有压制人性和不平等的旧婚姻制度,建立了新型婚姻制度,毋容置疑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3 结语

随着平等、自由、独立等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我们对“男女差异”的认同逐渐取代了不平等的从属依附关系。同时,“个体”取代了“家庭”逐渐成为社会最小单元。现代婚姻家庭,以男女的经济独立为基础,消解了经济利益结合体的必需形式,社会变革使女性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和个体发展机会。

1950年8月8日,周恩来与邓颖超结婚25周年纪念合影。他们的爱情被看成是中国传统美德的完美体现。回顾中国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迁,我们不但保持着传统文化中那份对家庭的责任感和对家庭价值的执着,更要维护和发展社会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契约婚姻是指领取结婚证的当事人是通过某些协议而暂时组成或者长期组成家庭,并在一起进行生活一种婚姻状态的意思。

从结婚主体上来说,双方当事人都是符合结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的疾病,不是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

从结婚主体的主观方面来说,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从形式上来说,双方当事人都是通过去民政部领取结婚证的。由此可知,契约婚姻完全符合我国结婚的条件,也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

契约婚姻一般都是因为双方都有迫切结婚的需要,以结婚的方式成就一些自己的想法,简单的说就是为了结婚而结婚,通过两个人的结合,来解决事业或者生活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的两个人是没有任何感情的,婚姻对他们来说只是一种工具,一般来说,契约婚姻会有两种结局,一种是,契约婚姻完成之后,达到了双方的目的,这段婚姻就自然而然的终止,双方各自生活,形同陌路,另外一种是在契约婚姻的过程中,两个人产生了真正的感情,假戏真做,成为了真正的一家人。

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经过协商及讨论,经过签署、盖章等形式,就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事宜达成共识,并约定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文件。

其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双方或多方在合同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不对称,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同时也是商业合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约束方式。

在商业活动中,契约因其法律效力而被广泛使用,商业交易中的买卖合同、合作协议、投资合约、劳动合同等都是契约的具体表现,被用于规范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

同时,契约的内容可以因应不同的商业活动而有所不同,如明确交付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总之,契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商业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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