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和联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点撤销结婚登记和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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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肯定《民法典》相对旧婚姻法来说,法律制度是更为健全的。首先新婚姻法充实了配偶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家庭暴力首次在我国《民法典》当中有所提及。

2、另外在《民法典》当中,修改了对禁止结婚疾病的条款,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有家庭关系,财产分配等两部法规的差别也比较大。

1、香港婚姻法和内地婚姻法有一定的差别。

2、其中最大的差别在于内地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而香港则实行的是婚姻许可制度。

3、在内地,只有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在香港,必须先获得婚姻许可证才能结婚。

4、此外,香港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也与内地有所不同。

5、在香港,离婚必须经过法院的审判才能生效,而在内地则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6、另外,香港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分配方式,而内地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7、在香港,夫妻在离婚时,财产将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进行公平分配。

8、总之,香港婚姻法和内地婚姻法在婚姻登记制度、离婚程序和夫妻财产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

9、这些差异主要是由于两地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不同所致。

无效婚姻解除后还是未婚。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后,是自始无效的,因此,无效婚姻解除之后,身份上应为未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1、判决无效指的是判决结果不生效的意思,也就是说对于判决结果不起作用,或者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结果。判决无效意味着该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妥之处,或者有错误之处。

2、撤销指的是把已经形成的事实进行取消的行为,也就是说撤回已经形成的事实的行为。

3、撤销的原因可能在于在形成事实的时候可能出现了错误,或者是发现了其它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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