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和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论述题)
大家好,小杨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和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论述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论述题,以及无效离婚撤销后,婚期如何算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无效婚姻解除后还是未婚。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后,是自始无效的,因此,无效婚姻解除之后,身份上应为未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1、领证后撤销婚姻是有记录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可撤销合同:
2、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1、如果是非自愿行为而被迫结婚的,婚姻被撤销后,视同于未婚,因为婚姻无效,等于没有结婚,而不会是离婚。
2、婚姻撤销之后,所生的子女还是由你们双方共同抚养,因为你们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有责任有义务把他们抚养成人。所以,并不会因为你们的婚姻无效就可丢弃货不抚养。无论结婚与否,只要男女双方生下孩子,就应尽抚养义务。
3、像目前社会中的私生子,非婚生子等等这种没有结婚所生的孩子,男女双方都要抚养。
4、当然,孩子谁带(谁是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未照顾孩子的一方应根据自己的能力或法院的判决给孩子提供抚养费,直至18岁。
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论述题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以上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有了自己的答案吧,生活经验网将不断更新,喜欢我们记得收藏起来,顺便分享下。
本文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和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论述题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