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情形一样吗为什么(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情形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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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撤销。根据你的问题,夫妻双方有遗传病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首先,双方对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具体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du-bo、吸du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双方有遗传病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次,你这可能属于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最后,我国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不再属于无效婚姻,但婚前不可以隐瞒,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撤销婚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请求。

1、领证后撤销婚姻是有记录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无效婚姻解除后还是未婚。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后,是自始无效的,因此,无效婚姻解除之后,身份上应为未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两者的区别:

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法定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被代理人)作出。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产生误解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然不利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自己的真实意思被违背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合同法第69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zw: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zw,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zw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从权利行使的方法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由善意相对人单方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该通知到达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时生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则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当事人不得单方撤销合同(否则无异于违约),而且这种撤销权要在一定期限内主张,即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该“一年内”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而合同的解除权都可以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即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则由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否定解除行为的效力。解除权往往也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即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二者的不同:

1)合同撤销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视为自始不生效。

2)合同部分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性质,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合同解除仅仅否定合同向后的效力,是阻止合同继续生效的方法,解除没有溯及力。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从适用范围和发生原因看两者的不同:

从适用范围看,合同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合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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