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怎么办(男女双方离婚孩子一般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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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子们,你知道如果离婚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怎么办吗?很多朋友关心这个话题,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下男女双方离婚孩子一般怎么判这个话题吧,喜欢可以帮到大家。

1、如果都是二婚,自己不想生孩子,

2、这个问题是你自身的问题,因为你们恋爱时就应该谈到这个问题,结婚后是否要孩子,或者自己不想要孩子等情况,谈清楚后再决定嫁不嫁,何必把自己逼到这个地步,进退二难。搞得自己好象离婚结婚搞不清楚,总在离婚,名誉都搞坏了。

3、其实你如果跟老公感情好,而且他对你是真心的好,是真的爱你,生个孩子还是不错的选择,孩子是维护夫妻感情的纽带,何乐而不为呢?

1、相对来说,男人考虑问题比较直接和简单,你想要再生一个孩子,就直接说出来;而女人呢,心理过程比较曲折、纠结,偶尔思虑过多,我想她说的理由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犹豫,还可能是拿小孩当挡箭牌。

2、但即便如此,你也先不要生气、不要着急,问明原因最重要,随后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

3、你可以问问妻子她在担心什么?毕竟养育孩子在经济上的成本确实相当高。这方面,你要和妻子交流财务规划。

4、然后就是你需要给她经济方面的信心,经济压力是现实问题。努力赚钱吧!

5、最后,妻子也可能对你们婚姻和情感的持久性还不确定,或不想辛苦再生养一个孩子等,你需要鼓励她说出内心深处的担心或真实想法,然后多给她信心,用现在关爱继子女的实际行动来保证将来参与和分担家务及照顾孩子的责任。

1、我觉得题主需要考虑清楚,父母婚姻不幸福的家庭,即便婚姻是完整的,那孩子是幸福的吗?

2、孩子的感知力是天生的,有人说,爸爸爱妈妈,是一个家庭最好的风水,父母婚姻幸福,家庭和睦,孩子才能感知幸福,才能感受到爱,并学会爱。

3、以前在晚报做情感倾诉栏目主持人时,有读者倾诉的一件事,至今印象深刻。那位女士,老公家暴很多年,她也一直在老公的家暴下忍耐了很多年。

4、儿子小的时候,她怕孩子没有完整的家,所以一直忍受老公的家暴,不离婚。

5、儿子处对象的时候,他老公不仅家暴,还不挣钱,什么也不干只知道混日子,她担心儿子如果是单亲家庭,不好找女朋友,不离婚。

6、后来,儿子结婚了,自己老公依然混蛋得要命,但她担心自己一把年纪了,离婚会让儿媳妇看不起,让外人说闲话,所以,仍然不离婚。

7、后来,儿子有一次和儿媳妇吵架,给儿媳妇动手了,儿媳妇吵着闹着要离婚。不仅如此,儿子和老爸吵架时,竟然也差点动起手来,那样子像极了他爸爸。

8、那一刻,她竟然后悔,自己为何在这段不值得的婚姻里忍了这么多年。

9、所以,如果婚姻不幸,先考虑婚姻继续存在,对孩子利弊分析。

10、离婚对孩子未必不是好事,相反,低质量的婚姻,对孩子更是一种伤害。

对于有子女的家庭,夫妻双方离婚,最割舍不下的通常是子女。

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争议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若想要争取子女抚养权,就要有证据证明有能力抚养孩子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相关证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证明自身经济状况良好的,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明法庭也会综合各方面考虑,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受教育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以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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