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离婚精神损失费怎么算离婚有精神损失费一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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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理要看案情,但不一定只是女方索要精神赔偿,现实中得到精神赔偿案件很少,简单分析一下:

合不合理要看案情,但不一定只是女方索要精神赔偿,现实中得到精神赔偿案件很少,简单分析一下:

1、婚姻法规定可以获得精神赔偿的情况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出现上述情况,多数都是通过起诉离婚,在离婚判决中都会适当多分财产,不会体现精神赔偿,因为精神损失程度和赔偿金额不好确定。

3、如果只是感情不合,双方矛盾激烈,那就不存在精神赔偿问题了。

1、对于离婚损失赔偿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一方存在法定过错的时候,另一方才有权利要求一定的物质或者精神赔偿。这里面的法定过错一般是指对方有出轨,家庭暴力,du-bo等恶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者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那么另一方是可以要求给予适当的赔偿的,但是这个赔偿的数额也很有限,一般会根据另一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几千块钱或者几万块钱左右不等。

2、除此之外,如果夫妻之间只是因为一些琐事,或者所谓的感情不和等原因而导致的离婚,那么任何一方都没有办法要求对方进行额外的赔偿的,只能说在离婚的时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共同财产,一般就没有其他的了赔偿。当然,如果一方自愿给另一方额外补偿的除外。

3、所以夫妻双方离婚一般都是双方的,很难说一方有绝对的过错,而另一方一点过错没有。所以组建一个家庭,更多的是需要双方的互相磨合和包容,如果真的出现问题,还是要先以自我反思为主,只有站在对方的角度多考虑一下,才能够更能体会夫妻之间的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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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动不动就问“我能要到精神损失费吗?”

“我和男朋友相处了3年,现在他提出分手,我能要精神损失费吗?”

“我从17岁就和现在的老公在一起了,到现在整整10年了,他现在竟然要和我离婚,他应该给我精神损失费吗?尽管他没钱,但他的父母有钱啊!”

“这个买卖合同,因对方违约,我耗费2年打官司,官司赢了,但我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劳心费神,我可以向对方要精神损失费吗?”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要精神损失费?

首先,对于“能不能向对方要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当然能。不过,请听好了,能要是能要,关键是能不能得到的问题。

解决问题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协商,你向对方要精神损失费,对方也同意给,法律当然不干涉。如果你向对方要,对方不同意给,协商不成,而你又强烈地要求对方给,那么,就只能通过第二种途径了,就是法律途径,打官司,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对方是否该支付精神损失费。

那么,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下可以支持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以下情况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1、死亡,或身体受伤达到伤残等级的(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6、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7、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起诉。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二、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起诉离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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