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的区别(婚姻无效撤销的情形有哪些种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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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婚姻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根据婚姻法,婚姻无效撤销是指婚姻关系没有取得法律效力,或者经法院宣告无效。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几种婚姻无效撤销的情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当一方在婚姻登记时未达到婚姻法定的年龄。根据我国婚姻法,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分别为22岁和20岁,如果未达到这个年龄,婚姻就是无效的。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心理和生理成熟之后再考虑婚姻的选择。当然,如果婚姻登记后,未成年人达到了法定婚龄,他们可以自愿继续保留婚姻关系。

其次,婚姻无效撤销的情形还包括两个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指通过血缘、婚姻、收养等方式建立的亲属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直系亲属之间是不能结婚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如果两个人在结婚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亲属关系的撤销,婚姻就是无效的。这是为了维护家庭伦理和亲属关系的稳定。

除了年龄和亲属关系外,婚姻无效撤销还有一类情形是基于婚姻关系建立的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当一方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了某些重要事实,让对方对婚姻决策产生错误的认知。例如,如果一方隐瞒了自己已经有配偶,或者不能生育的事实,对方在真实情况下也不会选择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撤销,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登记时被迫或者虐待,也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撤销。这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他们在不公平或危险的婚姻关系中受到伤害。例如,如果一方在结婚前被强迫或暴力威胁,或者在婚姻关系中长期受到虐待,他们可以在法院申请无效撤销婚姻。

最后,当一方在婚姻登记时没有自愿意思表示,也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撤销。自愿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愿为基础做出的行为,如果存在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况,婚姻就是无效的。例如,如果一方被欺骗、恐吓或胁迫,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婚姻就不能被认定为有效。

总的来说,婚姻无效撤销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婚姻关系中能够自主、平等地做出决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撤销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亲属关系、欺诈、被迫或虐待以及无自愿意思表示等。这些情形都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婚姻无效撤销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为那些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欺骗的人提供了保护,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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