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贷未还清怎么分割(离婚时房贷未还完如何分割房产?离婚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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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在婚姻期间内,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后该怎样处理财产,就要看这个房产还贷完了没有,或者已经还清房贷,就有两个不同的答复。
2、因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期间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消费权和处置权。
3、你提的问题很明了,房屋的首付和还贷都是在婚姻期间内用双方的共同收入完成的。如果房贷已经还完,该房产的归属权就是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时,各占50%的分割权利。
4、如果说房贷还没有还完,离婚时就得要商量这个房产究竟归谁,谁单独继续还贷。前期的部分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后期个人还贷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5、考虑到房产的增值部分,就要请专业的机构对房产进行总评估。在房产评估的总价格上,按百分比算出共同财产的拥有比例,拥有房产权的一方兑现另一方1/2现金,这就两清了。
房贷在身当然可以起诉离婚,但是离婚的话面临的最大麻烦,是房产的分割问题。那么,房贷在身的话,离婚之时房产应该怎样分割呢?需要分一下几种情况:
1、假如房子是由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话,离婚之时,房子的产权属于首付支付方,因此,房贷还没还完的情况下,房贷依然属于产权所有人,另一方不再需要继续偿还房贷,但需要根据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份额,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资金补偿,并且不用偿还的房贷的一方,依然保留房贷记录,日后想要再买房的话,将无法获得首套房优惠。
2、假如房子是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离婚之时,房子的产权毫无疑问是夫妻双方平摊,还未还清的房贷,也由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共同偿还,不过一般情况下,夫妻在离婚之后,通常不愿意双方有所瓜葛,因此在离婚之后,通常会选择将房屋转卖,弥补房贷。
3、假如房子是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的,则又需要另外进行区分:
如果房屋产权属于一方父母,即使有夫妻双方进行偿还房贷,离婚后也很难获得补偿,因为会存在与赡养费重合的情况;
如果房屋由一方父母出资,无论房产证上是否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房子的产权依然属于夫妻双方,为婚后夫妻共同产权,房贷还没还清,离婚财产分割参考“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
如果一方父母特意以协议的方式指明房子仅属于自己的孩子,那么房子的产权依然属于其中一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话,参考婚前一方出资首付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对于另一方来说其实是吃亏的。
该项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与该项是否一起偿还是无关的;2、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做出分配,房产属于哪一方,相应的债(贷)务(款),也应该由该方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婚姻破裂的离婚的,法律规定了如何分割共同财产,还将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目的就是方便财产分割,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财产中重要的部分之一“房产”一直都是关注焦点,作为房产里的拆迁房是比较特殊的,因为拆迁房屋的多样化同时房屋的权属也是多样化,这就造成很多人对这类拆迁房屋如何分割不是很了解。
凡事都有他的复杂性离婚也不例外,我们暂不考虑其他因素,我们只把房产财产分为婚前一方所有和夫妻共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占有、使用等,拆迁补偿是房屋价值的体现分割时应该属于房屋产权一方所有。
我们身边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男方为了结婚购买了房屋,因为各种原因房屋闲置一段时间,等到婚后准备入住将房屋重新装修等再加上购买时房价较低拆迁时房价较高等,造成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当时所购买的价格,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房子增值问题,我们认为这部分增值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半分,不能全部归为房产所有人。
还有的自建房屋属于婚前男方所有,结婚后双方进行过扩建等,产权证上的面积变更了,产权人名没有变更,又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婚后扩建的没有另一方证明的,规定也指出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所有权证表明的面积,没有表明面积的应当按照实际测量计算,多出来的扩建部分按照法律解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扩建的拆迁补偿款也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经过刚才所说都是将产权兑换成货币的形式进行分割的,如果要按照产权形式分割也应当以同样的思路理解,不管婚前如何,婚后进行扩建、增值的应当给予另一方应有的,还有要关注的是,选择产权置换方式补偿的,产权所有人可得到房屋产权,就有可能造成另一方没有居住房屋,所以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应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且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该被拆迁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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