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哪里办理登记(离婚到哪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手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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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离婚双方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1、户口本和结婚证被拿走也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
2、结婚离婚都不是儿戏,一定要慎重。对方拿走你们的户口本和结婚证,可能就是不想离,真审视你们的婚姻,如果可以继续,那就别离。
3、如果非到必须离婚的话,也是可以解决的,可以带着身份证,离婚协议去当地民政局进行办理,或者向当地法院起诉申请离婚
1、(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3)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星期六民政局通常不上班,因此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但特殊情况下,部分民政局可能会安排周六加班办理离婚登记等业务,建议您提前查询当地民政局的官方信息或拨打咨询电话了解具体情况。
1.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前往申请离婚的民政部门,携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2.双方需提供近期免冠照片各几张。
3.携带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协商。
4.到达民政局后,先进行初审,然后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5.婚姻登记员将查验您的证件和材料,并向您讲解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条件。
6.婚姻登记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7.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请注意,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民政局的不同而略有差异,请您提前了解当地民政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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