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无效婚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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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或协商解除该行为的效力。区别在于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解除。
1、判决无效指的是判决结果不生效的意思,也就是说对于判决结果不起作用,或者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结果。判决无效意味着该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妥之处,或者有错误之处。
2、撤销指的是把已经形成的事实进行取消的行为,也就是说撤回已经形成的事实的行为。
3、撤销的原因可能在于在形成事实的时候可能出现了错误,或者是发现了其它的一些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可撤销的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撤销机关为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而撤销权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撤销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撤销”中的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期满则撤销权消灭。婚姻被宣告撤销与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即为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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