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认定时程序方面的特殊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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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如果是非自愿行为而被迫结婚的,婚姻被撤销后,视同于未婚,因为婚姻无效,等于没有结婚,而不会是离婚。
2、婚姻撤销之后,所生的子女还是由你们双方共同抚养,因为你们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有责任有义务把他们抚养成人。所以,并不会因为你们的婚姻无效就可丢弃货不抚养。无论结婚与否,只要男女双方生下孩子,就应尽抚养义务。
3、像目前社会中的私生子,非婚生子等等这种没有结婚所生的孩子,男女双方都要抚养。
4、当然,孩子谁带(谁是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未照顾孩子的一方应根据自己的能力或法院的判决给孩子提供抚养费,直至18岁。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或协商解除该行为的效力。区别在于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解除。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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