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判定机关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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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非自愿行为而被迫结婚的,婚姻被撤销后,视同于未婚,因为婚姻无效,等于没有结婚,而不会是离婚。
2、婚姻撤销之后,所生的子女还是由你们双方共同抚养,因为你们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有责任有义务把他们抚养成人。所以,并不会因为你们的婚姻无效就可丢弃货不抚养。无论结婚与否,只要男女双方生下孩子,就应尽抚养义务。
3、像目前社会中的私生子,非婚生子等等这种没有结婚所生的孩子,男女双方都要抚养。
4、当然,孩子谁带(谁是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未照顾孩子的一方应根据自己的能力或法院的判决给孩子提供抚养费,直至18岁。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干涉,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胁迫婚姻,一般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遇到胁迫的婚姻怎么办哪?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4、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规定。
5、一年期限届满后,便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此时,如果再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采取离婚的方式。
6、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在该婚姻被撤销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从“结婚”开始即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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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删除了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这句话
1.《民法典》第1041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3.《民法典》第1044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4.《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5.《民法典》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6.《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7、删除了“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句话
1.认为有疾病也可以结婚,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而是可撤销的理由。
8.《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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