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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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杨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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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为您解答:

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年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构成婚姻无效。

3、(二)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构成重婚。

4、(三)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5、(四)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1、领证后撤销婚姻是有记录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无效婚姻解除后还是未婚。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后,是自始无效的,因此,无效婚姻解除之后,身份上应为未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干涉,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胁迫婚姻,一般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遇到胁迫的婚姻怎么办哪?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4、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规定。

5、一年期限届满后,便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此时,如果再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采取离婚的方式。

6、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在该婚姻被撤销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从“结婚”开始即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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