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和撤销的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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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二)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01、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怎么处理?
《民法典》明确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0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可请求损害赔偿。
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zw,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w,属夫妻共同zw。
另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w,不属于夫妻共同zw;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zw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4、能否向法院请求确定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对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有异议的,且有正当理由,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主体不能向法院提请诉讼。
首先,它是针对去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的情形,不适用诉讼离婚。
其次,申请离婚后,须30天到期后才可到民政局领离婚证。冷静期30天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申请。
最后,30天冷静期后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
06、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只要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07、夫妻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原则上怎么处理?
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
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
已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充分尊重子女意愿。
1.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3.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4.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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