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小三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和小三的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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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杨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和小三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和小三的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和小三的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这个问题,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大家好,我用我的经历和大家分享下:“嫖娼当时没有抓现行,事后转账记录会被作为证据吗?”。先回答问题:答案是原则上不行,实际上是可以的。

2、我见过嫖娼过去一个月,通过转账记录又被传唤的。其实嫖娼这种行为,在很多城市,处理起来是不同的。我知道的比如北京,上海等地他们更加注重精准性和人脏并获。我看过一个北京的警察抓嫖执法视频,当时北京在外蹲守,其实看到嫌疑人男性从房间出来时,警察就问一下:“你是不是做了,做了就承认,我现在只想知道里面是卖yin嫖娼吧?”。警察说:“你没有在里面抓到,我就不会抓你了,但是你要将功补过”问了下里面的情况。最后把这个人放了,然后进去抓人。在很多城市,嫖娼这种事基本不会过后追溯,除非特殊情况。

3、不过有些城市可能会,被传唤,毕竟妓女的口供和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4、我在德语系国家生活的时候,我的邻居是当地的警察局局长,他和我聊天时说过:“奥地利抓嫖娼太难了,因为奥地利妓女合法,一般抓都是非法卖yin嫖娼,奥地利大部分用现金,而金钱交易时违法的重要标准。”他说:“在奥地利抓一个卖yin团伙,需要跟踪几个月。最后抓捕,一般也都是抓非法妓女(没有在当地劳工局注册),嫖客基本无法定罪。因为嫖客可以说不知道她们是非法经营。”但是他说过在如果嫖客有用银行卡支付嫖资的,那么那个女性哪怕是偶尔一次,就很容易被定性非法卖yin。

5、在我国如果事后还找到嫖娼者,转账记录基本很难说清楚。现在大数据“扫黄”。给妓女转账其实是不太好说清楚的,尤其对方作证嫖娼了!从程序上其实有瑕疵,但是证据链上没问题!就是不承认估计要看警察的具体手段了。都传唤过去了估计不承认够呛!

法律微言明确告诉你: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但是!法律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出台了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了“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等可作为证据使用”,这些证据的正规名称,叫做电子证据。

2.聊天记录这类电子证据,想要在案件中被采信,一定要有三个最为基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证,确定聊天的对象到底是谁!有人说,那还不好确定啊,昵称、头像、说话语气,都是他的,那还能有错?!微言却说,这些远远不够,仔细想一想,一样的昵称、头像、说话方式的聊天对象,是不是特别好伪造?你让法官如何分别,你提供的这个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呢?

所以,确定聊天的对象,并把他固定下来,其实特别不好做到。正如你打了个电话,录了音,说话口气,称呼,音调都是对方的,甚至对方都说出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但这还不够,你还要证明对方的电话号码就是这个人的身份证办理的,也要证明,那个人在那个时间确实接了电话。

所以同理,聊天记录也是一样,你必须证实与你聊天的这个人,他的账号是他本人拥有的,还要证明,他拥有的这个账号在那个时间段是他本人在聊天。

这样说,你是不是头大了!对,法院为了保证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防止被人造假聊天记录,就必须对此类证据的证明标准严格起来,要不然判案岂不是成了儿戏?

第二个保证,你获取的这个聊天记录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你通过正常的途径合法获得的这个聊天记录。你必须要证明这个记录不是在你的胁迫、威胁、诱导、引诱下才有的。

第三个保证,就是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性,微言觉得即使我不说,大家也都明白什么意思。聊天记录必须真实,不能伪造,必须完整,不能断章取义!

这三个保证一说出来,大家可能会觉得,那要取一个即使被对方否认,还能被法院采信的聊天记录,真是太难了。

其实,也有一些简单地方法,来帮大家固定证据,被法院采信。

这个在法律上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你不能通过非法的途径来获取聊天记录,即使你获取的聊天记录是真的,是事实,但是只要是非法手段获取的,就不能被法院采信。

比如,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一律排除。

以偷拍、偷录的形式,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一律排除。

如果偷拍偷录不侵害他人隐私,那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二,如果要保持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就要做到尽可能完善,有一些帮助完善的手段可以使用:(1)在聊天时候,想点办法,让对方自己说出自己的身份信息,然后保存聊天记录;

(2)利用微-信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件、QQ号码与微-信号码关联的情况,证实对方的真实身份,让法院可以通过多角度,来确定对方身份;

(3)通过对方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再加上一些证人证言,来确认聊天的对方,就是使用这个微-信号,来强化证据的效力。还可以通过对方发的带有自己身份信息的朋友圈来判定。

其三,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觉得合法还能被采信就是对聊天记录做公证。最好是边聊边公证,以便让公证人最快时间获取第一手最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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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聊天记录这些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也容易被撤除,所以,公证保全,是对他们作为证据最好的方式。公证后的电子证据,其证明效力比没有经过公证的,要大的多。

因为公证机关的特殊性质和中立地位,我国法律对公证的证据承认其预决的真实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外不得推翻。

1、一,微-信聊天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显示,微-信的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4、(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5、(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6、(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7、(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8、(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9、根据以上《规定》的条款可以看出,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是不是我们将这些聊天记录以“截图打印”或者“传输拷贝”的方式递交给法院,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呢?

10、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显示,如果当事人向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11、什么是原载体,大家应该很清楚了吧?说的简单直白些,如果你是用某个手机登录的微-信进行聊天的,你要将该手机提供给法官。

12、那么是不是说,法官要将该手机留下呢?也不是的,法官看了以后,就会证实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原载体,然后法官会告知你下一步的做法,是截图打印,还是传输拷贝。

13、或者说,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原件确曾存在过或此刻仍然存在”或者证实“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总之,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15、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16、使用原载体保存,是保存电子数据证据的最佳方法,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即便不能使用原载体保存的,也要证实原件确实存在过。同时,只要保存方法正确的“聊天记录”证据,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想查丈夫和小三的群私线需要如下:

2、首先,拍老公及第三者的微-信账号页面,因为微-信账号是唯一的并且是实名认证的,这样取证下来,对方就无法否认说,这个不是我啊。

3、然后,录制他们的聊天内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保持拍摄的连贯性。如果有语音的话,播放语音,用以确认是老公的声音。

4、但录视频后拍照是辅助证据,不一定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文章分享结束,和小三的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和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吗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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