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物分割纠纷案例(共有物分割一方不同意怎么办?按份共有人不同意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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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2、依据:《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因为房产权属证有两个人,对该房产归属权及房屋价值有争议的,应采取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若干问题意见处理办法进行裁判,1.双方针对房屋权属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房产归属权归首付。2.双方均不主张归属权,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三款处理,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出卖。3.一方主张房屋的归属,依照上条法律的第二款处理,依描述男方应补偿房屋增值部分及均分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份额。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婚姻法》第17规定,婚后以个人财产还贷,此还贷金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分割。

一、房屋共有人能不能要求购房人搬走

夫妻离婚房子归女方所有,谁料男方早将房子卖给他人,女方占着房子不走人,购房人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购房人柳某的诉求。

朱某与妻子罗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0年6月4日,朱某以60余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柳某。离婚后,罗某住在该套房屋里,柳某无法入住,而两人又都找不到朱某。

无奈之下柳某将罗某起诉至法院,柳某认为,朱某与罗某离婚时分割已出卖房屋,系两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求罗某返还房屋。

罗某表示,房屋是她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判归其所有,罗某不认可柳某支付了房款,二人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该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柳某要求罗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随后,柳某提起上诉。

二审中,柳某无法证实其将全部房款的现金交付给朱某。二审法院认为,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柳某与朱某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朱某负有将交易的房屋交付柳某的义务。朱某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罗某实际占有房屋,因此柳某主张权利时应当将朱某和罗某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柳某未将朱某作为被告起诉,单独起诉罗某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协商,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非法处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查离婚双方处理财产的协议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财产分割自治协议。

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关系平等,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为了保证妇女不因经济原因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影响生活质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共有房屋分割时,不能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作用。

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基于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可能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即便是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zw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也属于离婚中有过错,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非法处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更不能非法处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否则,不产生处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审查离婚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公共产权如果一个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房子是完全无法处置的,所以说在买卖房子的时候,买卖商品的时候对现阶段的法律应用于自己的一个清洗的认识,这个关乎到否,能能能够买卖成功前期工作和后期工作一个很关键的一点,也就是说你要分清产权的所有人的关系,以及每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把一个商品还顺利交易成功,不管在任何时候,对他自己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才在买卖房屋的时候,因为毕竟房屋是一个很大的商品,而且有时会关乎一个人的一生的生活,生活幸福好的,今天的飞行遇到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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