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发生条件(代位继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案例代位继承权怎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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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先说说结论,随后细致解释——代位继承,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以上采用的是法律上定义的角色,可能看着有些绕。为表达的更直白一些,以下说明中的某些地方,我们用爷爷、父亲、儿子三个角色来替代——
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况下,遗嘱继承不适用。
假设爷爷生前立了遗嘱,由父亲继承。
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还稍显复杂。
1.《民法典》中,只做了一处提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但是,代位继承的情况,《民法典》并没有说清楚。
《民法典》中,其实并没有对代位继承讲清楚。万一代位继承人也先过世了怎么办?子女都包括了哪些人?
(1)代位继承人,可以一直延伸下去。
例如,父亲先于爷爷过世了,随后儿子也先于爷爷过世,那么儿子的儿子,依然可以代位继承。这在《民法典》中没有提及,但是最高法关于《民法典》解释中做出了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中的“子女”,指的是谁?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不一定。这对应开篇中的第四个条件。继续看解释: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即: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中有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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