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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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是婚姻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虽然都指涉到婚姻关系的终止,但在适用条件、效力范围以及效果等方面存在着一些联系和区别。
首先,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都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婚姻关系进行追溯,最终宣布婚姻关系不存在或者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然而,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在成立时就存在缺陷,即婚姻的基本要件之一或者婚姻登记中应当明确确认的事项存在违背婚姻法规定的情形。例如,如婚姻中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存在近亲婚姻等违法情形,婚姻即为无效。相较之下,婚姻可撤销是指婚姻关系在成立后,由于一方或双方某种特定情形的发生,婚姻关系可以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典型的例子包括有重大疾病、对方有严重身体缺陷等情况。
其次,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在效力范围上也有所不同。婚姻无效是指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或自事实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无效,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而婚姻可撤销的效力则是指婚姻关系在宣告无效之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在可撤销期限内可享受婚姻关系所带来的权益和义务。只有在法院裁决婚姻为无效后,婚姻关系才会被认定为自始无效。
最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在效果上存在区别。婚姻无效的效果是将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相当于终结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权益和义务也不再存在。而婚姻可撤销的效果则是在一方或双方提起撤销诉讼后,法院依法对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如果撤销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那么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并且具有追溯力,具体效果将根据法院的判决而定。
综上所述,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在适用条件、效力范围以及效果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来解决婚姻关系的问题。因此,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当充分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并寻求法律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指导,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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