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新规定(机动车交强险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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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6万的总责任限额是在综合考虑赔偿范围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的。如果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过低,就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就会导致费率大幅上涨,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
在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有很多,强制保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为6万元。
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者从各种渠道最多只能获得6万元赔偿。除了强制保险,受害者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如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等。此外,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也可以根据受伤程度进行治疗,
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违法者支付更高的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购买强制保险后,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强制保险的基础上,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机动车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
机动车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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